专利不再被视为是对行会技术的特权性垄断,也不再被简单理解为是对独一无二性发明的奖励(发明从属技术系统的内在网络而并不等同于专利),专利授权变成法律系统内部的规范化确认过程。
本文认为,本案的判决可以采用如下三步走的分析路径: 第一步,确定案件涉及哪些国家法律。[21]美国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冲突法重述》起草工作,其目标也无非是从过于灵活的原则回归更为明确的规则。
当时著名的西班牙国际法学家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援引万民法为印第安人辩护,认为印第安人同样应受到罗马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搭乘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在新西兰旅游期间发生车祸,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位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车祸事故发生于新西兰,原告后期治疗地位于中国。[36]Walter H. Mallory,The Passing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9 Foreign Aff.346(1931). [37]朱寿朋编纂:《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5年重印本,总第4919页。[35]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最早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此后西方列强纷纷在中国境内获得了该特权。[4]F. C. von Savigny, System des heutigen R?mischen Rechts, VIII, Berlin (1849), S.108. [5]Geoges S. Maridakis, Die internationalprivatrechtliche Lehre Savignys im Lichte seiner Rechtsentstehungstheorie, in Festschrift Le-wald, Basel: Verlag Helbing Lichtenhahn (1953), S.309f. [6]Paul Heinrich Neuhaus, Savigny und die Rechtsfindung aus der Natur der Sache, in RabelsZ 1949-1950, S.366. [7][德]康德:《关于一种出自世界公民意图的普遍历史的观念》,载[德]康德:《康德书信百封》,李秋零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4-265页。
[18]依照该形式主义逻辑,在涉外案件中,如果涉及几个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且这几个国家的法律相互矛盾时,这几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同时被适用,而只能从中选择唯一的一个作为准据法。[51]为了打破这种法律上的西方中心主义,我们有必要构建一套具有中国价值观的国际私法话语体系。再者,公司这一集合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财产的集合而非人的集合,其在Y1这一特征上符合性较弱。
随着认识能力的不断深化,人对认识对象之特征及其相似性的把握也会不断拓展。因此,根据经典范畴理论,在社团—社员关系这一上位范畴所下辖的关系项中,也应存在范围有限且边界明确的多项共同特征,它们乃科技协会—成员艺术联合会—成员行业协会—成员足球协会—成员等所共有。从这两项条款中可以看出,至少此版公司法认为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并存着两项所有权,公司与作为股东的国家乃是财产的双重所有者。例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认可上位范畴鸟可以包含麻雀、乌鸦、大雁和老鹰等成员,它们具有多项共同特征——拥有翅膀、羽毛和爪子。
学者们绞尽脑汁地在两幅图景中寻找相同点和不同点,却忘记了去审视自己的寻找本身——为什么只要找到两者之间特征上的重叠项就可以确定aX是A?为什么只要找到特征上的非重叠项就可以确定aX不是A?难道真的存在一个理想的上位法律范畴,它既是其原有成员共同特征的总集,又能将公司—股东关系完全地囊括其中?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最早发现了经典范畴理论的缺陷,并以游戏概念为例提出了自己的质疑。有的游戏则需技巧与运气兼有,如打牌[5]。
因此,假如将上位范畴鸟的共同特征集预设为一个封闭系统,其下辖成员往往并不能完全符合这一封闭系统之全部,而只能是交叉地、部分地符合。三、公司—股东范畴分类的隐喻相似性联结 由于原型成员被预设为一个范畴集中的唯一项,到底何者是双重所有权、债权债务、平等契约和社团社员法律关系的原型成员,民法学界应有争议。美国《第二次契约法重述》则规定:所谓的契约,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义务,这代表了英美法系对契约的典型认知。而它又未被这一范畴完全抛弃,因为它与每一范畴的中心典型又存在着微弱牵连。
(3)桌子上的玻璃杯与房屋装修风格不匹配——重点突出玻璃杯的形状、颜色特征。部分学者主张将公司—股东关系完全独立出来作单独定性。最后,当立法者将公司—股东关系归属于社团社员之上位范畴时,照例在前者与后者的典型成员之间建立了一条隐喻式联结。第二,即使是处于范畴边缘的成员,其范畴错置和范畴创造也并非是完全主观和任意的。
总而言之,公司—股东与双重所有者、债权债务、平等契约和社团社员这四个上位范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图2): (图略) 图2 公司—股东关系处于A、B、C、D四大范畴的边缘地带:它无法进入核心区域,因为它与每一范畴的中心典型都存在特征上的较大差异,差异越大就越被这一范畴所边缘化。(Y7)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而股东与公司都具有人的主体性资格,尽管后者是拟制之人。
借用德沃金(Dworkin)连环小说之喻:法律之续写如同构筑一本连环小说,作为整体的法律要求法官尽可能假设法律是由一整套前后一致的、与正义和公平有关的原则和诉讼的正当程序所构成。一些学者认为公司—股东关系应被归属于平等契约者法律关系。
(Y5)有自己的组织方式和章程制度。更何况,学者现有的意见就已穷尽了公司—股东关系、人工智能机器人和经济法范畴分类的一切可能吗?当然不是,所有处于范畴边缘的成员在范畴划分问题上永远保持着自己的开放空间,我们无法得出正确的答案,只能不断地找寻更佳的答案。在观察空间中成形的正方体时,我们总是需要不停地移动和切换自己的视点,每一视点都只能为我们展示正方体的一个侧面而非全部[10]。在默认格局中,视点是言者与听者实际所处的位置。但是,独立定性也就意味着公司—股东关系暂时不能被归类为已有的法律范畴,这将导致法律在公司—股东关系的规制和保护上陷于被动。埃莉诺·罗施(Eleanor Roach)在维特根斯坦家族相似理论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原型范畴理论[7]。
然而,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看到,坚定不移地相信理想法律关系客观存在的学者,并未意识到自己的判断乃是建立在经典范畴理论的基础之上。持经典范畴理论的学者更倾向于将法律语言视为一架结构精密、组织完善的机器,在这一机器内部所有部件分工明确、边界清晰。
而且,我们对某一客观对象的认识永不可能一次性穷尽。持这一理论的学者指出,公司与股东之间乃是因为订立契约才形成了之后的法律关系[2]。
20世纪70年代,美国认知心理学家罗施通过一系列实验证明了家族相似理论的正确性,并在这一基础之上进一步地总结出了原型范畴理论。在上述游戏成员中,奥林匹克比赛、球赛是为了竞争输赢,下棋、打牌则是为了娱乐。
它要求法官在面临新的案件时实施这些原则,以便根据同样的标准使人人处于公平和正义的地位。这一做法突显出了公司—股东关系与侵权之债或者合同之债的相似性,并引导司法实务者去关注股东的股息请求权以及公司的相对义务之履行。民法中肯定存在着一项不同于双重所有权、债权债务、平等契约和社团社员的法律关系理想范畴,它可以与公司—股东关系达致完全融合。在此,公司—股东关系与社团社员关系相重叠的两项特征被前景化,而其他特征则作为背景被弱化:公司不是真正的自然人,而是人之集合,法律应重点关注集体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问题。
在树上或崖上筑巢且会飞翔。参见Paul L. Davis, Gr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London: Sweet and Maxwell,1997, pp.115—122. [3]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根据这种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代表了大陆法系对契约的典型认知。
如何判断边缘地带的x1到底应该归属于A、B、C、D哪一范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看x1与哪一范畴的共同特征完全相符,而在于看x1与哪一范畴的典型成员更为相似,相似性就是隐喻的关键所在。作为研究新视角的原型范畴理论视范畴为以原型成员为中心、向周围发散的开放性结构,而将某一非原型成员固定在范畴内的,乃是此成员与原型成员的相似性隐喻联结。
他们在讨论公司—股东关系性质之前,已然预设了上位范畴的封闭性特征,并将公司—股东关系中的特征与这一封闭特征集作比较,寻找两者的重叠项。这一整体性原则亦对立法有效,而范畴划分无疑是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再次,公司—股东关系(x1)与平等契约关系(C)的典型成员(如合同)[9]在特征上有一定交叉:(Y6)典型的契约关系要求主体双方自愿达成合意,股东与公司关系的生成前提亦是一种自愿行为。因此,就只剩下两种可能,要么将这些概念并入旧范畴的一般成员或边缘成员中,要么以这些概念为原型再造一个新的上位范畴。[1]199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四条中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在第五条中又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所有靠近范畴边缘的成员都有强烈的范畴交叉之嫌疑,即使之前无人主张其交叉性,我们也可以想办法为它创造一组交叉性,这就为隐喻的范畴错置和范畴创造奠定了正当性前提。
兰艾克:《认知语法导论》(上卷),黄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134—135页。【中文关键词】 法学范畴分类。
其次,公司—股东关系(x1)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B)的典型成员(如侵权之债)在特征上也有一定交叉:(Y4)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务请求权,股东请求公司支付股息红利明显也是一种债务请求权:(Y5)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必须依靠相对方的积极行为而不能自己行动,股东利益的实现也必须依靠公司的积极行为而非自行从公司账户中取走股息。英国公司法权威学者戴维斯(Davies)认为,公司章程构成公司与股东间的特殊契约或法定契约,其内容约束公司所有股东。
在强确定性之下,语言保有最高限度的稳定性和最低限度的开放性,修辞亦无法在其中发挥自己的作用。(2)这只古董玻璃杯很容易碎——重点突出玻璃杯的材质特征。